该书运用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全面分析了美国的各项法律制度以及法律理论和法史学,尝试用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方法来阐述法律领域中的各种争议和问题,为法律经济学提供了学术向导和成果总结。

内容简介

《法律的经济分析》不同于一般的法律经济学教材,在该书中作者试图将相关的经济学理论编制成一种对法律制度中制度和规则的系统研究,兼具普通教材与摘录法律经济学文献的著作两者的优点,因此,该书首先是一部教材性质的法律经济学著作,同时也是一部法律经济学的学术专著,即所谓的“学术性教科书”。 [2]
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的开篇波斯纳即明确地宣称,该书的写作“是建立在经济学是分析一系列法律问题的有力工具”的信念基础之上的,在展开正文之前,作者先对经济学下了一个宽泛的定义:“经济学是一门关于我们这个世界的理性选择的科学”,因此经济学的任务就在于探究以下假设的含义:人在其生活目的,满足方面是一个理性最大化者。从这一命题又可以相应地推导出经济学的三项基本原理:(1)需求规律:所支付的价格和所需求的数量成反比例关系;(2)替代价格或机会成本:商品的最低价格、即销售者在制作(或销售)产品时所消耗的资源的价格将等于它们在其另一最佳使用时的价格,而只有当某些人被拒绝使用此资源时成本才会发生,由于一种物品只有一种使用,因此所谓成本就是机会成本;(3)如果允许自愿交换、即市场交换,那么自愿总会趋于其最有价值的使用。在阐述了作者的基本立场并简要地回顾了经济学分析方法发展的历史之后,波斯纳运用经济学的原理和方法对财产法、合同法、家庭法、侵权法、刑法、反垄断法、劳资关系法、金融法、税法、程序法、宪法、行政法等广泛的法律部门进行了效益分析和评价,体系极为庞大。

作者简介

理查德·A·波斯纳,1939年出生于美国纽约,1959年和1962年先后以第一名的成绩毕业于耶鲁大学文学系和哈佛大学法学院。1969年赴芝加哥大学法学院任教,现任法学院高级讲师(Senior Lecturer in Law)。 [9-10]自1981年任美国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法官,其中1993年至2000年任首席法官(院长)。他于1973年出版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开拓了法学研究的全新方法和领域,影响了其后30多年的法学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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