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立法与自由》是英籍奥地利思想家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创作的一部政治学著作。该书共三卷,分别于1973、1976和1979年出版。 [1]
《法律、立法与自由》一书大体上依据“法律、立法与自由”这个总标题所关涉的庞大主题而相应地被分为三卷:第一卷是“规则与秩序”、第二卷是“社会正义的幻景”、第三卷是“自由人民的政治秩序”。哈耶克在批判“建构论唯理主义”的基础上阐明了他的“进化论唯理主义”的法治观。在这部著作中,他经由法律理论的阐发和建构,最终完成了他从社会理论到自由理论再到法律理论这一宏大的自由主义社会哲学体系。 [2]
《法律、立法与自由》集中了哈耶克关于法律与自由、法律与正义等问题的思考。该书也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法理学、西方法律思想史等课程的推荐读物。

内容简介

第一卷:《规则与秩序》(Rules and Order)。主要探讨了秩序的概念和来源、调节秩序的规则以及有关的立法和司法等问题。认为可以把秩序分为设计的秩序和自发的秩序,其中设计的秩序相对简单,并服务于设计者的单一目的,而自发的秩序则比较复杂,它常可以服务于许多不同的目的。在社会中应该主要依靠自发的秩序来扩展和限制人们的各种控制力,而这种秩序来自各个人对环境的自动调适以及对一定行为规则的遵守。个人的目的和自由只有在这种遵守普遍规则的自发秩序中才能得以实现,立法和司法就是对这种普遍规则的确认和保护。
第二卷:《社会正义的幻景》(The Mirage of Social Justice)。主要论述了社会正义和市场秩序问题。认为社会正义的要求实际上就是分配正义的要求,这种要求必然导致政府对分配过程的控制,并有可能发展出一个极权制度。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自由要受到损害,而且针对每个人特殊情况的分配也不可能导致公平。在市场秩序中,规则对所有人都是平等的,至于因偶然原因或命运造成了个人的努力没能得到相应报偿的悲剧,那也不存在谁是不正义的问题,因为这不是哪个人有意设计的结果。自由社会的政策目标不是可预见的结果的最大化,而仅仅是一种抽象的秩序。健全的社会不是所谓分配公平的社会,而是每个人的机会都尽可能多的社会。社会正义的要求只能破坏市场秩序,限制人们自由选择的机会。
第三卷:《自由人民的政治秩序》(The Political 0rder of a Free People)。主要论述了民主政治的有关问题。认为现代西方社会在社会正义要求的压力下,传统的民主理想正在遭到毁灭。因为,尽管立法权和行政权在形式上是分立的,但由于立法机关不断地要求指导政府,而政府也不断地要求立法的权力,所以这两种权力正在逐渐地结合起来.并终有一天要发展成无法制约的绝对权力。要维护人的自由,防止权力专横,就必须确保分权制度,使立法机关只限于制定运用于未来未知情况的普遍规则,这种规则只服务于构造和保护一种抽象的秩序,而不能用来服务于某种特殊的具体目的;同时,使政府的权力严格地限于执行普遍的规则,防止它权力膨胀,危及民主政治。

作者简介

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Friedrich August Hayek,1899—1992)是20世纪西方经济学家和政治哲学家。自20世纪20年代以来。先后在奥地利、英国、美国、德国等国家的大学执教。主要著作包括《通往奴役之路》《自由主义》《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等;在1974年,鉴于哈耶克“在经济学界自亚当·斯密以来最受人尊重的道德哲学家和政治经济学家的至高无上的地位”,他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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